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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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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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01:01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中,对那些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条例给予了明确的表彰和奖励措施。以下是第六章中关于奖励的部分:
对于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个人或团队,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在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或在抢救人员中表现出色者,将得到相应的荣誉。
及时排除险情,有效防止灾害扩大的人员,其显著成绩将被认可和嘉奖。
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创新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建议,将被视作重大贡献。
准确测报震情和信息传递及时,有助于减轻灾害损失的个人或团队,将被赞赏。
提供应急救灾物资和工具,或在经费节约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同样会得到表扬。
对有特殊贡献者,条例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然而,对于那些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未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主管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
未按应急预案执行或不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的,将依法惩处。
阻挠应急调用资源或擅自占用场地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涉及贪污、挪用或盗窃应急资金或物资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在应急期失职或临阵脱逃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受到纪律处分。
哄抢财产、阻碍应急人员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未按规定报告灾情或散布谣言扰乱秩序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惩处。
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总的来说,条例对应急工作中的积极行为给予肯定,同时强调对违规行为的严格惩治,以确保地震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扩展资料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