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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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21:05
深圳经济特区的合伙条例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有限合伙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三条指出,普通合伙的规则适用于有限合伙,但如果有特别规定的,将不适用这些通用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设立有限合伙需要由两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的出资人共同出资,规模有一定限制。
有限合伙的结构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称为普通合伙人,他们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负责,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的合伙人则被称为有限合伙人。
第五十六条规定,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上必须明确标注“有限合伙”的字样,且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不得直接体现在合伙字号中。
有限合伙人来源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这一特性。
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多样,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但劳务出资是不允许的,第六十条对此进行了明确。
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享利润和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按出资比例执行。他们通常不参与合伙的日常管理,但如果介入,将与普通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十一条对此有详细说明。
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其权益,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这一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退伙权在第六十四条有所规定,无论是经营期限内的一致同意退伙,还是未约定期限的重大事由退伙,都有明确的条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了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的重要文件和监督业务财务,以保障其权益。当普通合伙人全部退伙时,有限合伙将面临解散,第六十六条规定了这一情况。
有限合伙的重大决策,如修改合伙协议、接纳新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或解散合伙,都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这些事项的决策流程。
最后,有限合伙的财产分配和债务偿还顺序在第六十八、六十九条中详细阐述,确保了合伙人权益的合理分配和债务的清偿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经1994年3月1日深圳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0日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附则4章73条,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等3项特区法规的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