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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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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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19:24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以下几类处罚措施:
1. 如果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档案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纠正,并在逾期未改正的情况下,由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 对于不按规定立卷归档导致档案管理混乱的行为,同样会受到类似处理。特别是对于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管理问题,如竣工验收未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或科研项目鉴定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将受到类似处理。
第三十三条中,针对更为严重的行为,如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或销毁这些档案,涂改、伪造档案,以及不按规定移交或据为己有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如果存在倒卖牟利、赠送给外国人、擅自出卖档案,或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导致损失等违法行为,将受到警告,单位可能面临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个人则可能被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将被没收,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保护国家档案资源的合法权益。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