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种子罪最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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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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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23:09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的《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以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5法释〔〕10号)第七条。
根据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标准分为以下情形:一是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是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这里的较大损失是指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二万元为起点认定。
进一步明确,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则以十万元为起点;而“特别重大损失”则以五十万元为起点。这些损失标准是基于对生产活动的负面影响,旨在界定伪劣种子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从而决定是否立案追诉。
简而言之,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生产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损失达到二万元以上,或符合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况,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对于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则分别以十万元和五十万元为起点。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打击伪劣种子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