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3:0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6:26
为了有效管理和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为强制许可),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首要目标是规定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的程序和责任分配。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主要机构,负责处理强制许可申请、费用裁决和终止请求的审核,并做出决定。申请者在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裁决使用费或终止强制许可时,必须使用中文书面形式提交,如果提交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为外文,需同时附上中文译文。未提供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相应文件。
在特定情况下,如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在合理时间内未能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他们有权申请强制许可。当一项新专利的技术进步对经济具有重大意义且其实施依赖于先前专利时,专利权人和前一专利权人都有权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提出强制许可请求。
在国家面临紧急状态或特殊需要,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国务院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直接请求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申请人如果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提交请求,需附上明确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如果有多个申请人但未委托代理机构,通常以指定的第一申请人作为代表人进行申请。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