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建筑物布局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违反消防法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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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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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06:29
擅自改变建筑物布局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机关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