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离婚判决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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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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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01:52
在我国办理事实婚姻离婚的按照我国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的意见进行办理,按照调解和判决办理离婚。相关的婚姻当事人应到当地的人民*进行办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解除这类事实婚姻关系,到人民*提起诉讼。
一、事实婚姻离婚判决依据有哪些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事实婚姻并不必须判决离婚。事实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向人民*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事实婚姻如何离婚就有法律上的说法,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在人民*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的,均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男女双方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起诉时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双方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以上便是事实婚姻如何离婚中的一些基本的法理,但是实际情况千变万化,要根据实际来解决。
这类婚姻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如超过这类时间规定的,不予保护这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归各自所用,不应进行分割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