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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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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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22:48
新中国建立后的大部分时间里,我国出版业实行的是基本稿酬制度。这是一种带有较强计划经济痕迹且具有行政强制色彩的稿酬制度,不利于繁荣出版业和提高作者的生活水平。基本稿酬制度规定按照每千字若干元的标准向作者支付稿酬,表面上是按劳分配,实质上是“一刀切”。这和长期以来我国分配*的单一性有很大的关系。出版业是一种内容产业,书籍和其他产品不一样,不能论字数宋核定它的价值,两本字数相同的书籍,对文化的贡献可能相差甚远,因此,按照相同的标准支付作者稿酬是不科学的。出版管理部门曾经几次想以提高稿酬标准的办法来刺激出版市场,但始终收效不明显,特别是不能有效地提高出版物质量。近几年来,我国稿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改以往*指令性原则为指导性原则,对稿酬只提出相对的参考标准。《规定》提供了三种可选择的稿酬方式,即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以及一次性稿酬,并且明确指出一般情况下作者与出版社可通过出版合同自行约定付酬方式和付酬标准。随着稿酬制度的放开,出版市场相应呈现出了丰富多彩的局面。版税制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能够有效调节出版市场的稿酬方式。
1557年,英格兰国王玛丽·图杜颁发给当时的出版公司许可证,相当于赋予出版公司一定的垄断权利。这就是版权的初次出现,也是版税制的最初来源。因此,英文里的“版税”和“皇室”是同一个词(royalty)。版税的内涵比稿酬宽。从其意义上来讲,稿酬是与作为劳动的创作相对应的概念,而版税所对应的则是版权。版税的外延也比稿酬大,它不仅指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的稿酬,还指在版权转让使用时使用版权的出版社向拥有版权的出版社支付的版权使用费用以及出版社就所出版书籍应向*缴纳的税费。
在欧美出版业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版税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版税制的抽成方式把出版社利益和著作者利益紧紧*在一起,依靠写作致富的作家非常珍惜自己的权利,也深谙如何利用这种权利,因此出版市场的繁荣也相应地推动了文学和文化的进步。英国作家狄更斯是版税制的最大受益者之一,巨额的版税不仅刺激了他的创作*,也促使他积极为国际间相互承认版权而奔走相告。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欧美国家的出版业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尤其在版税制度上,积累了完备而丰富的经验。这些对于我国出版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欧美国家,无论是出版社还是作者都乐意以版税方式结算稿酬。版税率是版税制的关键因素,它主要受市场的调节。一种市场前景好的图书,出版社愿意给作者比较高的版税率,而一种销路可能不好的图书自然少有出版社问津,版税率同样也不会高。在美国,超过四分之三的独立出版社采用版税制的方式和作者结算稿酬。
《规定》对版税的定义是:“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量×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这可以看作是版税计算的一般公式,即:版税:图书定价×发行量×版税率。但是这个公式忽略了许多因素,在实际操作中,情况要复杂得多。公式所提供的三个量,只有版税率一个量是必需的,其他两个量随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如图书定价可能被图书的零售价替换,发行量可能被印数或者实际销售数替换,而“图书定价×发行量”可能被销售收入替换。大体说来,版税的计算公式有以下几种:
版税R=图书定价P×发行量Q×版税率r (1)
版税R=图书批发价Pw×发行量Q/×版税率r (2)
版税R=图书定价P×销售数Qs×版税率r (3)
版税R=图书定价P×印数Q。×版税率r (4)
版税R=出版社销售收入I×版税率r (5)
可以发现,版税计算可能涉及的量至少有这样几个:第一种情况——版税率(必需的),图书定价、图书批发价(两者选一),印数、发行量、销售量(三者选一);第二种情况——版税率,出版社销售收入。为了保证版税计算的科学性,下面几点是应当注意的:
第一,图书定价与图书的零售价往往不等。极少有图书是按照定价来销售的,每一种书籍在推向市场之时出版社都要以一定的折扣发给分销商或零售商,书籍在被卖给消费者有时也有一定的折扣。出版社在为一种书籍进行定价时要考虑许多因素,发行折扣就是其中之一。对于出版社来说,具有赢利前景的是书籍的批发价而非目录定价。版税制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出版社和作者合理地共享利润,而按照目录定价来计算版税无法实现这一原则。
为了有一个直观的比较,我们假设:某出版社出版一种书籍,定价为20元,第一次印刷印数为10000册,其中有200册作为免费样书。该书以6.5折批发给销售商。
这里只列举了几个简单的数据,据此我们可以分别以图书定价和图书批发价为基数计算版税的差别。假设出版社与作者协定版税率为8%。若按照公式(1)进行计算,那么
版税R=P×Qi×r
=20×(10000—200)×8%
=15680
如果按照公式(2)进行计算,则
版税R=Pw×Qi×r
=20×0.65×(10000—200)×8%
=10192
显然,两种计算方式得出的结果相差较大。这是在假设该书以6.5折批发给销售商时出现的结果,若折扣低于此折扣,差额还要大。我们知道,折扣越低出版社的收入越低,如果再在这种情形下以图书定价为基数计算版税显然对出版社有失公允。而采取公式(2)的计算方式,则能更好地使出版社和作者分担这种盈亏风险。但是目前,我国的不少出版社均采用前一种计算方式。
第二,图书的印数、发行数、销售数这几个量之间也不等。印数即书籍的造印数,发行数是进入销售渠道的图书的数目,销售数则是实际售出的图书的数量。在图书的总印数之中,有一部分图书用作宣传、促销、免费赠送以及为出版社内部、主管部门、作者保留,这些书大多是免费的,出版社无法从中获取利润,甚至连成本也无法收回。因此,把这部分样书也用来计算版税显然于出版社不利。比如上例中,书的印数是10000册,但有200册用于非销售用途,那么,这200册就不能算入版税之中。真正能为出版社带来赢利的是那些卖出去的书,即应该以销售数为计算版税的基础。有些人以为发行数就是销售数,其实不然。图书进入销售渠道并非意味着就可以全部售出,事实上,大部分的图书都存在退货情况。退回出版社的图书也不能为出版社带来利润,所以也不应该算入版税之中。我们为上例改动一个条件,假设该书只销售了4000册,同时这也意味着将有5 800册书退回出版社或根本发不出去。若以印数和图书定价为基数计算版税,作者应得:
版税R=P×Qp×r
=20× 10000×8%
=16000
按照发行数计算,结果为
版税R=P×Qi×r
=20×(10000—200)×8%
=15680
按照实际销售数来计算,结果为
版税R=P×Qi×r
=20×4000×8%
=6400
显然,第三种计算方式可以为已经蒙受经济损失的出版社压缩不少的支出。也许有人以为这样对作者不公平,其实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一种书籍销售业绩不佳,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是出版社的原因,但是并不是说与作者就没有一点关系。事实上,书籍的销售情况固然主要由出版社的营销能力决定,却也难免要受书籍本身的性质所制约,作者的专业水平、把握读者的能力等因素往往起到不可抹杀的作用。因而,书籍销售不力,作者方面的原因也是应该考虑的。前文已论及,版税制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出版社和作者共享利润,同时也意味着共担风险。这种原则有利于推动出版市场的良性发展,因为一种书到底能不能为出版社和作者带来利润首先依赖于书籍是否受消费者欢迎,是否真正为文化进步做出了贡献。
综合以上几种计算方式,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应该是
版税R=图书批发价Pw×销售数Qs×版税率r。
这里综合考虑了图书定价、批发价和图书印数、发行数、销售数等因素。事实上,这个公式大体上就相当于公式(5),即
版税R=出版社销售收入I×版税率Rr
出版社的销售收入主要是以图书批发价和实际的销售数为基础宋计算的(忽略了其他的一些开支和消耗)。因此,欧美一些国家为了简化版税的计算,直接采用公式(5)为版税的通用计算公式。例如在美国,大约有四分之三的独立出版社,计算作者版税是以该书销售的净收入为基础的。在具体的出版合同中,对这个“销售净收入”往往也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扣除图书退货的返还金或欠款。我国出版社对于这些细节的关注还不够,尚没有充分地利用版税制的基本原则来保护自己的合理利益。相信随着出版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状况将会有所改观。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1520431.html?fr=qrl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