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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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涉及种子的经营规定如下:
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经营实行多元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指定的单位组织,并在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的计划内进行。省级以上的林木种子,由林业部门根据计划统一收购和调配使用于林木种子生产基地。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包括拥有识别种子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专业人员,以及与种子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和林业部门的审核,获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凭此证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批准后才能正式开始经营。相关部门会对他们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在安排农、林产品的收购计划时,各级*会优先确保种子的收购供应。同时,经营的种子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和检疫合格的证明,严格禁止掺杂使假和以次充好。
对于跨县(市)的种子调运或邮寄,必须持有检验和检疫合格的证书,交通运输和邮政部门会根据此证书优先安排运输或邮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是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条例。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九日经农业部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