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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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1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种子选育与审定的相关内容。首先,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主导,与相关单位共同进行,国家对此给予积极的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人参与新品种和良种的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务院和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这些委员会负责审定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质量和适应性。这些审定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农业、林业、粮食、科研和教学等多个领域的代表,以确保审定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对于通过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会颁发证书,并由同级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经营和推广这些品种时,必须首先经过审定程序,以保证种子的品质和合规性。审定委员会承诺在一年内完成对申报新品种(良种)的审定工作,以保障市场上的种子质量。
最后,种子技术的专利保护和转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进行,以保护创新和促进技术交流与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是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条例。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九日经农业部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