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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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20:55
(一)在园区内新办或搬迁入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各种经济性质企业),经 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日起,前两年内上缴的地方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部拨返企业。从第三年起到第十年末,当年上缴地方 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继续拨返企业。
(二)在园区内新办或搬迁入园区的一般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缴纳企 业所得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上缴地方所得税额的30%拨返企业;第二、三年按当年上缴地方所得税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继续拨返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规定政策的基础上,上缴所得税率超过15%的部分拨返企业。2000年以前进入园区的一般性企业,从2000年起,3年内,按 当年上缴所得税额比上年新增加部分的30%拨返企业。
(三)在园区内兴建的生产、办公及公用建筑设施房产税3年内全部拨返企业 。
(四)属于地方政府可以确定的收费,实行“低门槛”或“无门槛”政策, 按照芝罘区政府烟芝发[2002]107号文 规定,能减则 减、能免则免,给企业建立初期创造宽松的资金环境。
(五)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资金密度大、外向程度高的项目,给予 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
(六)园区实行手续代办“一条龙”服务。从项目立项到开工,所有手续均由管委协助办理,保证一流 的工作效率。同时可协助企业办理土地及房产的抵押贷款手续,为外商代办居住及护照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