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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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0:53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缔约过失承担责任的要求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缔约过失承担责任要哪些要求?
山东雍徽律师事务所韩国强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承担责任的要求:
一、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韩国强律师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形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形式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形式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二、故意隐形式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形式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形式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三、形式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形式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形式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执业于山东雍徽律师事务所。专长:合同、侵权、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刑事、民事、经济、劳动争议的各类典型案件,精通企业各类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及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