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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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8:31
口头买房,一般发生在熟人、亲朋好友之间,但很容易发生纠纷。那么,口头买房仅收款收条的,购房合同成立吗?
网友咨询:
口头买房仅收款收条的,购房合同成立吗?
天津创捷律师事务所袁方律师解答:
口头形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出具房款收条,如双方对买卖标的及数量存在争议,且不能证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尚未成立。买受人可根据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赔偿机会利益损失,但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房价上涨的可得利益损失。
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袁方律师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另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所以说,当事人协商转让房屋,应依法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当事人仅能提供收条一份,收条属于用以证明卖方收取房款的证据,而不具有书面合同形式。
需要强调的是,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天津创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擅长各类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涉外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