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是对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的表述,错误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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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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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4:29
【答案】:A
【答案】A。解析: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物权效力的强弱,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或者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登记物权优于未登记物权,B、D项正确;(2〉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从一般原则上讲,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即先成立的物权效力较强,后成立的物权效力较弱,A项错误;(3)依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而效果不同,一般说来两个排他性极强的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个标的物上,如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如果物权的排他性表现为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共存则同—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这样的物权,则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行使,即后发生的物权需在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情况下才得以成立。(4)留置权>质权>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从这一公式推理可得到,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选项C正确。故本题答案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