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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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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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5 06:50
宣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负责管理和运营宣城市公积金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管理和服务。
宣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管理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它负责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营。具体来说,宣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着以下几项主要任务:
首先,宣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它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缴存公积金,并监督缴存情况,确保公积金的及时、足额到账。
其次,宣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负责公积金的提取审核工作。当职工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保提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宣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承担着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职责。它根据*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公积金贷款服务,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同时,中心还负责贷款的发放、还款和监督,确保贷款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最后,宣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致力于提供优质的公积金服务。它通过设置服务窗口、网上办事平台等渠道,方便职工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申请提取和贷款等业务,提高了公积金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
综上所述:宣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承担着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它通过规范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为职工提供了安全、合规、高效的公积金服务,助力宣城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规定: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由市*聘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