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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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0: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律责任涉及多项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以下内容为对法条的概述,旨在明确法律责任,确保公众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包括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延误救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贿赂、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等。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刑事责任追究等。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所得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计算,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执业证书或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证明将被取消,责任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也将受到行政处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范或延误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被责令改正并接受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生育子女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的,将被加收滞纳金,直至法院强制执行。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中,国家工作人员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将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拒绝或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将由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