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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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21:04
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被视为关键环节。首先,遵循的是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与信守承诺的原则,确保在国际法律框架内进行合作(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科技部会在与项目单位签署的任务合同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目标、保护措施以及权利归属,明确项目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职责(第二十八条)。
当与外方合作时,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在合作协议中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条款,详细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这些约定需经科技部备案(第二十九条)。
关于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中方部分通常在不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且合同或协议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将按照国办发〔2002〕30号文件的规定授予项目单位,允许其自由决定使用方式,包括实施、许可、转让或作价入股,并从中获取收益。具体的管理规定则依据国科发外字〔2006〕479号文件执行(第三十条)。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19日由财政部、科技部以财教〔2007〕428号印发。该《办法》 分总则、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申请和立项、预算编制和审批、预算执行、合作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监督检查、附则8章4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和《关于调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3〕4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