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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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6:18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改革,特别关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转型。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首要任务是严格界定标准和职能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对事业单位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等职责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分类推进改革策略是关键。改革将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特别是探索大部门体制的实施。在进行机构编制调整时,必须严格遵循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限制,主要通过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中的空缺逐步解决。对于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详细梳理其职能,将政府应承担的部分转移给相应的行政机构。改革后,事业单位的职责和类别需重新明确,对于工作任务减少的单位,可能需要撤销或合并到其他事业单位。
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可能涉及将其转化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情况下,将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对于那些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完成调整的单位,改革期间他们仍需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并确保人事、财务和社会保险管理的正常进行,保持编制的稳定,即只减不增。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11〕5号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9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