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保险合同“零时生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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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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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天前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网友咨询:
车辆投保,如何认定保险合同“零时生效条款”?
律师解答: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不允许脱保,自投保时即时生效。所以保险合同“零时生效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零时起保”条款对一般情况下的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该条款的,则该条款成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认定“零时起保”条款有效。
律师补充: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