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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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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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3:50
鞍山市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提升生态环境并美化居民生活环境,特制定了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旨在建设园林城市,保障人民身心健康。
条例规定,该法规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种植与养护活动,包括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市、县区和镇*需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其重要地位。
市*鼓励并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倡植物品种的多样性和优化配置。提倡培育、引进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新品种,推广节水绿化技术,如滴灌设施,以提升绿化科技水平和艺术性。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作为主要行政管理部门,县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而建制镇则由镇*负责。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与绿化活动,同时负有保护城市绿化设施的责任,对损害绿化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为了表彰和激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