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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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6:59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确保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稳定运行,本办法旨在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条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定义: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补偿登记公司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应对与证券结算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事件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基金来源:
登记公司业务收入和收益的20%按年提取。
结算会员按股票、基金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三和国债回购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逐日缴纳。
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30%一次性提取。
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收入。
*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四条规定,若基金净资产达到30亿元或以上,次年不再按第一条提取和缴纳,但结算会员需至少一年遵守第二条的缴纳要求。
第五条若基金净资产不足30亿元,下一年度需继续提取和缴纳,遵循原规定。
第六条,*和财政部可根据市场风险动态调整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登记公司需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资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利息收入单独记账。
本基金的使用、账户管理以及追偿机制在第十一至十三条中有详细规定,强调了责任追究和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第十四条,基金变更、清算时,需*和财政部共同决定剩余资产的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的财务核算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最后,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负责解释。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制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