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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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5:47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审判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