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告诉才处理案件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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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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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16:54
最新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普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还有侵占案,这4个罪名在受害者没有到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进行调查的,而且受害者起诉以后还是可以依法撤诉的。
一、新刑诉法告诉才处理案件主要有哪些?
告诉才处理的罪刑法中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占)。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逍遥法外,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
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有明确的审理期限规定。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延长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三、自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刑诉解释明确规定,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除了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这几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之外,在其他的刑事犯罪活动中,如果报案之后公安机关不处理就涉嫌不作为了。不过,刑事案件包括民事纠纷当中也不是什么事情都是绝对的,就像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一样,如果都导致当事人死亡了,性质就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