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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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15:23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民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2003〕国台发第1号文件形式实施。这份条例旨在规范在祖国大陆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团体——台资企业协会的管理,确保其合法活动的进行。
自一九九零年首家中资企业协会在北京市成立以来,此类协会已在大陆二十二个省份的六十九个地区成立,会员企业数量接近两万家,占在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总数的大约三分之一。这些协会在国家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工作,如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提供法律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协助沟通政府与企业关系,以及推动两地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举办公益活动,帮助会员解决各类问题,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新颁布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将更有效地保障协会及其会员的权益,规范管理流程,加强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台资企业协会的积极作用。这将有助于促进台资企业协会的健康发展,为在大陆的台资企业创造更好的运营环境和交流平台。
该办法是国台办和民政部为了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自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起正式实施,共分二十一条,对台资企业协会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程序、会长资格、活动管理、经费来源和使用等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