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申报要素法律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4:3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15:09
自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169号署令)正式实施。该法主要针对三类特定货物进行规范:直接进出口岸的鲜活商品、书报杂志以及保税货物,特别是通过公路口岸进出境且以保税加工为主的货物(即加工贸易项下的保税货物),而非侧重于物流配送和分拨的货物,如保税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以及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
对于保税物流货物,169号署令并未详细规定集中申报流程,仅在第十九条中提到,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如无特殊规定,需按照本办法进行集中申报,即遵循一般规定。这意味着,在处理这类货物的通关手续时,须首先参照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特定规定(即“特殊规定”),如果无明确规定,则依据169号署令的一般规定办理(“一般规定”)。
因此,理解这些规定之间的衔接和适用至关重要。要想顺利解决这一问题,需深入研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集中申报共性,以及它们与169号署令的个性规定,并掌握操作方法。这需要详细查阅相关资料,确保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