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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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04:01
定金合同就是属于实践合同,对于定金合同的订立就是为了保证到主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在合同的期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此定金不仅不会归还,而且还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这也是属于债的一种担保。一、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定金合同就是属于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的类型有:
1、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同属于实践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二、《民法典》中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法典》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欺骗对方,目的是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如以次充好、以假充 真,利用托儿共同欺骗他人,假扮订立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预付款。构成欺诈要有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居间合同纠纷的行为,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受欺诈的结果 等要件。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互相勾结,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以低价变卖国有资产,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如名为联营、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实为借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贷的合同,名为借贷、实为非法集资的合同,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资产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它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如提供场地给他人进行淫秽表演、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活动。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人们必须为某些行为或不得为某些行为,如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合同,非法买卖麻醉药品的合同。
6、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合上面所说的,定金合同就是属于债的一种担保合同,对于此合同在以标的物的交付所成立的要件合同,对于此合同一般需要在双方协商好之后才能进行签订,只要定金一旦支付,那么就没有再返还的可能性,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