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去台湾结婚!可是快拿到身份证了!伴侣却去世了!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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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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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2:41
*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居民与台湾居民在*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事处、乡(镇)*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五条 台湾居民在*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六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裁定认可。
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离婚证件系外国*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裁定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第七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非双方自愿的;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第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事处、乡(镇)*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
第九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第十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婚姻关系不是在*依法缔结的;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
(三)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四)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第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或者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申请办理或者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符合法定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在*申请婚姻登记,适用香港、澳门同胞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侨居国外的台湾居民在*申请婚姻登记,适用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已在*定居的原台湾居民在*申请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情形的,还应当提交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第十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涉台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2:42
1、如果陆女方已经跟台湾男人结了婚,那么就已经是合法夫妻了,应当享受台湾婚迁*的,放心吧!如果女方愿意继续到台湾生活,那么她依然可以到台湾去。
2、当然,人家要求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是例行手续,女方配合就是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2:42
有小孩没有.有的话,可以继续长期居留.也可以领取身分证.
没有的话,因为最新的法案会在8月份实施,建议你等新法案实施后,再申请身分证.新法案是6年,以前的年数会计算到里面去.并且打电话到*问下具体情况.
或者资讯下中华救总会的工作人员. 他们有接触过一些个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2:43
如果是已婚,并办了结婚证就领的到,
如果没办结婚证,就难说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2:44
你可以打电话去行政院*委员会谘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