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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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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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21:34
在1991年6月2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补充规定,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制裁。
根据新规定,对于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这些文化遗产,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不等。如果行为人盗掘此类遗址或墓葬,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可附加罚金。对于情节较轻的,将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样可附加罚金。
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如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首要分子组织盗掘集团,多次实施此类行为,以及盗掘后盗窃珍贵文物或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因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被盗窃的文物,都必须被依法追缴,以确保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法律的尊严。这一补充规定旨在保护我国的宝贵历史遗产,维护社会秩序和文化遗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