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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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3:06
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各类因素的原因,肇事人驾车逃逸,因此会产生诸多不良的后果。那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认定是怎样的,自首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网友咨询: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认定是怎样的,自首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王晓红律师解答: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1、主观方面:即使交通肇事是过失的心理状态,但是行为人对肇事行是明知的,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
2、客观方面:实施了逃逸的行为。
交通运输肇事后自首的认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王晓红律师解析:
交管部门还对以下行为不构成肇逃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王晓红律师,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先后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和贵州大学,获得英语学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经济纠纷、公司股权、合同纠纷、婚姻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