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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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6:28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约定,如果合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充约定相关的内容,那么补充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补充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怎么规定的?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郭瑶律师解答:
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补偿合同与主合同的约定产生冲突时,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郭瑶律师解析:
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__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
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所以,实践中还是不能忽略补充合同的效力,在出现主合同效力和补充合同效力矛盾的时候,需要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为准。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郭瑶律师,2011年正式执业以来,主要服务领域为公司、劳动类法律领域,担任过多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的法律顾问,涉及民事行政多类法律事务,实践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