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0:3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03
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理念源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理论强调个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非作为他人的工具或社会目标的实现者。它强调人的尊严,认为在与他人互动中,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和独立的地位。这一理论为辩护权的法律保障提供了深刻的理论基础。
首先,程序主体性理论认为,即使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也是有尊严的个体,他们的尊严不容侵犯。康德的尊严论指出,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不应被视为他人的工具。法律权力的行使也必须尊重个人的自我尊重。在诉讼中,被追诉者不应被视为被动的对象,而是应该被视为自由的、有决定权的主体,正如黑格尔所说,罪犯应被视为具有自由地位的个体。
其次,该理论强调程序中的平等性。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公民,都应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平等地位,不得超越法律界限。贝卡利亚和孟德斯鸠的观点强调了司法机关与被告人在程序上的平等,这表现在双方都能参与讨论、辩论和影响程序结果。辩护权是这种平等关系中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
最后,程序主体性理论还揭示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在诉讼过程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保持一致,否则会导致主体地位的不平等。作为拥有起诉和审判权利的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然应享有辩护权,以维护其在程序中的主体地位。
综上所述,辩护权是确保被指控者作为程序主体的基本要求,而辩护制度的设立正是程序主体性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它旨在保障被追诉者在法律程序中的平等地位和自我辩护的权利。
扩展资料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