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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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8:18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四节构成,共计41条,详细规定了仲裁的各个方面。首先,第一节明确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仲裁通知和代理等基本事项,确保程序的明确和合法进行。
第二节主要关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人或三人组成,当事人在没有事先约定时,会任命三名仲裁员。如果双方无法就人选达成一致,可由双方共同指定或请求海牙常设仲裁*秘书长指定有任命权的机构,该机构可以是仲裁组织、商业团体或个人。为了保证公平,独任仲裁员应与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而仲裁庭的其余成员则需按同样程序指定。
第三部分详述了仲裁程序。仲裁庭有自主决定仲裁方式的权利,但需保证各方公平陈述和参与。涉及的程序细节包括仲裁地点、语言选择、文件提交、管辖权争议处理、证据、听证会、临时保全措施以及鉴定人职责等。
最后,第四节着重于仲裁裁决的规定。在三名仲裁员情况下,裁决需多数通过,并以书面形式公布,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双方同意,否则裁决不会公开。仲裁费用、友好仲裁的裁决方式等也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双方明确授权且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总的来说,这套仲裁规则为商业关系中的争议提供了全面、公正的仲裁程序指南,适用于临时仲裁和管理仲裁等多种情况。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由联合国第31次大会正式通过。该规则适用于国家与私人间的投资争议仲裁、多方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员责任的豁免、仲裁费用的控制等问题。规则对各国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仅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以书面方式约定。但当事人也可在书面协议中指定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委员会负责关于仲裁的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