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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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5:38
在相关房产遭受财产保全之后,若有诸如由被申请人自行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势发生,或发现原申请保全具有误判性,抑或是申请人主动撤销其先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等诸如此类特殊情况出现时,可依法解除对该房产的保全*。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决采纳强制执行措施并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人民*均有权做出解除保全裁决:(1)确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确有误;(2)申请人主动撤回之前提出的保全申请;(3)申请人的控诉或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予以驳回;以及(4)人民*认为应予解除保全的其他特殊情形。对于涉及到通过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解除,则需向相关登记机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