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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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6:32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对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和权利给予了确定。现实中因各类原因实际出资人不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由名义股东代持的情形很多,如双方不签订代持股协议或签订代持股协议中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存在歧义,都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网友咨询: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宋长黎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所以说,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系股权代持关系,实际出资人享有代持股权的投资权益,名义股东擅自转让隐名股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实际出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名义股东予以赔偿。
宋长黎律师解析:
受让人善意取得股权后,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名义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名义股东的无权处分行为构成侵权,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若股权代持协议对此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实际出资人还可以选择依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违约责任。侵权与违约都是基于名义股东处分股权这一事实,因此构成请求权竞合,实际出资人可以根据需要择一主张。
所以说,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办理代持股事务活动中,双方应签订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以及权利受益和权利行使等内容的书面持股协议,避免因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不必要的纷争。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职律师、佛山仲裁委员会委员。具有超过20年法律服务及15年银行总部法律服务经验,在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及处理公司股权纠纷、金融法律纠纷、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