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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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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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01:43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主要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动员、串连、拉拢、欺骗等方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如在组织偷渡过程中对被组织人实施杀害、伤害、强奸、拐卖或对检查人员进行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规定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此罪为行为犯,一旦实施组织偷渡行为即可成立。但需要考虑达到一定的情节。公安部的立案标准可供参考。客体要件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这些法规规定了任何人均需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持相应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不法分子利用他人对外国及港澳地区的向往,组织偷越国(边)境从中谋利,严重破坏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并可能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在客观方面,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表现为非法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包括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这些行为可能涉及安排偷渡的交通运输工作、出谋划策、确定偷越的时间、路线等。行为人通常会实施上述一系列组织行为。近年来,组织偷渡活动趋向集团化,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分工严密,共同策划组织偷渡活动。虽然行为人可能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但所有行为都指向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构成完整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
在主观方面,本罪的目的是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偷渡的犯罪通常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可能出于走私、拐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的目的而实施组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