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9:2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3:31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第十二条,当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了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和安置费用拨付后,他们有权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情况提出要求。具体来说,这些部门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费用的详细清单。
同时,这些政府机构有权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的收支情况,这些信息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公开。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村民等其他相关权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他们可以查询并监督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0 号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 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