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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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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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19: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旨在促进中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规范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该《办法》主要适用于边境省(区)处理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事务,非边境省(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则不适用此规定。
作为全国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指导文件,《办法》要求边境省(区)分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地方性管理细则。如果口岸支局需要针对特定地区制定实施细则,需上报省级分局,并由省级分局审核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实施。同时,上报时需包括边境贸易进出口概况、结算渠道、核销情况以及与邻国的外汇管理*。
边境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需与邻国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通过银行直接结算渠道为边贸企业提供便捷服务。若邻国已与我国央行有双边本币支付协定,银行应积极拓展与边境地区商业银行的代理行关系,增加结算网点,优化服务。
收到此通知后,各边境省(区)分局需迅速转发给下属机构和相关单位,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需同步转发给分支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立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发布日期为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