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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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20:30
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抚恤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将分别获得《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和《军人病故证明书》,以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包括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如果军人没有上述亲属,抚恤金将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由军人供养的、已满18岁但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在多人受益的情况下,如果无法达成协议,证明书将发给年长者,抚恤金则按人数平均发放。
第十条提到,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将获得定期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调整,确保不低于省定标准。
对于残疾军人,第十二条指出,政府会通过增发抚恤金、优待政策、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确保他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供护理费,护理费标准由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决定,若低于全省标准,则按全省标准执行。
《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0年2月25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