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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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2:14
劳动者在受伤之后,总是急于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希望用人单位尽快赔偿损失,以便可以支付高昂的医药费、鉴定费等。但事后又发觉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往往不足以支撑全部治疗,这时候就需要明确的计算标准,帮助劳动者或其家属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全额给付相应款项。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肖军律师以案说法
孙某系A公司某车间的工作人员,其在工作时因更换机抛砂轮,不慎被卷入砂轮中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00天。经诊断为,右上肢毁损伤并腋动脉破裂,颅脑外伤,失血性休克。住院期间,A公司支付孙某一部分医疗费用。后孙某伤情经当地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三级护理。A公司仅支付部分医疗费82300元,此后未支付任何补偿,孙某向当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与A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由其支付停工留薪期薪资50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及伤残鉴定后护理费250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00元。A公司认为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应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而非护理人员本人收入计算。仲裁庭认为该标准可以参照适用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最终双方达成共识,和解结案。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房地产专业经济师资格,主要从事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诉讼服务,以及代写法律文书、律师见证、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服务。
肖军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点有两点,分两个时间段。
第一,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用,这期间劳动关系依旧存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是按照何种标准,所以单位负担的只是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按护理人员本人的收入标准,这之间就有可调幅度。就职工而言当然希望按护理人员的收入标准,毕竟很多都不是请护工,而是自己的亲人放下工作来照顾自己,那么相应的用人单位应该负担这部分损失。但是对于单位而言,即使认定为工伤,单位也没有强行性义务在护理方面按照最高标准支付护理费。这一部分的费用双方协商一致是最好的。但也有案例中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员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主要由于护工人员的职业有个体工商户、农民、白领等,很难操作,以该标准计算,与在岗劳动者的劳动产出价值基本相当。
肖军律师补充
第二,评定伤残等级之后的护理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又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