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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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1:40
犯诬告*情节严重的,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的,则从重处罚。对于诬告*预备,可以比照诬告*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诬告*处罚规定是什么
犯诬告*情节严重的,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的,则从重处罚。
对于诬告*预备,可以比照诬告*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诬告*未遂,可以比照诬告*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诬告*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二、虚假举报是否构成诬告*?
虚假举报是指为报复他人,竟捏造事实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虚假举报与诬告*不同,诬告*成立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诬告*的成立条件如下:
1、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有一种观点认为,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也构成诬告*,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本法明文要求主观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2、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3、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
4、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告发的事实与司法机关最后查证的事实不同甚至罪名也不同,在处理时应当慎重。如果告发的事实是存在的,只是告发人告发的罪名不当的,不能构成诬告*;如果告发人所告发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即使司法机关基于该告发破获了被告发人所犯的其他犯罪的,告发人仍应当构成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