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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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20:35
我国刑法理论对竞合犯的研究主要围绕想象竞合犯和法规竞合两个核心问题进行探讨。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意图,实施单一危害行为,却触犯了两个或更多异种罪名的情况。这种行为要求主观上,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无论故意还是过失,且该意图引发多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可能是不同类型的故意或过失,也可能包括一个故意和一个过失。客观上,行为人的一个危害行为必须侵犯多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触犯多个罪名。例如,一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多个罪的对象,导致数个罪名的成立。
与之相对的,法条竞合则强调一个行为、一个罪过和一个危害结果,触犯多个罪名,通常是由于法律条文的交叉或包含关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罚原则在此起作用。与想象竞合不同,法条竞合的数罪名之间存在直接的法条关联,而想象竞合没有这种关系。法条竞合的数罪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在同一案件中可能合并处罚。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将竞合分为形式竞合(观念竞合,即想象竞合)和实质竞合。形式竞合主要关注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而实质竞合,如并罚数罪、牵连犯和连续犯,是数罪形态的一种,它们在事实和法律上独立,仅在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更多地属于刑罚合并而非犯罪竞合的范畴。我国刑法理论已深入研究了实质竞合,因此在竞合犯理论中,它通常被排除在外,专注于对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的深入探讨。
竞合犯,又称犯罪的竞合,是指不同的犯罪彼此交织在一起。竞合犯是由两个以上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适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事实,发生评价范围上的交叉、重合或者包容而形成的一种复杂犯罪形态,其基本特征是部分或者全部事实要素被数个刑法规范重复评价。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相比,竞合犯呈现的是一种犯罪形态的微观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