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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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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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0: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
特此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0:24
1.退货应该由购货方办理红字通知单,你拿到通知单后就可以开红字*了,所有的退货税额开在一张*上就可以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0:25
让购货方直接把*退给你订在一起作废不就行了不过每个地方的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