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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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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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18:02
民法总则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