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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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7:17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运营管理章节详细规定了运营单位的职责和乘客的权利。首先,运营单位的确定,无论是通过招标投标还是直接委托,都需要得到市*的批准,由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程序。
运营单位需遵循市交通局制定的服务规范,确保安全、准时的运营服务。在车站,运营单位需公示首末班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对于因故延误或调整的列车,要及时通知乘客。
驾驶员、调度员等岗位人员必须通过市轨道交通处的考核,持证上岗。员工需统一着装,提供礼貌、文明的服务,包括及时报站、清晰播音。票价需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协调,并在制定和调整时召开听证会,接受社会意见,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
运营单位需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权益。在故障影响运行时,应及时排除故障并疏散乘客。对于故障导致的退票,乘客有权要求退款。乘客须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持有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相关规定,如禁止吸烟、携带危险品等。
建设单位需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内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消防、防汛等。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运营单位需立即处理并报警。同时,*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电力、供水、通信等单位需协助保障正常运营。
最后,市轨道交通处和运营单位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乘客对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答复。对于乘客的异议,还有进一步的申诉途径。
(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