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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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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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14:07
为确保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时依法行政,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葫芦岛市制定并实施了本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
此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范围内所有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它们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此规定。
特别强调,当行政机关或组织准备做出诸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个人罚款超过1000元,个体经营者罚款超过2000元,以及对企业或组织罚款达到10000元以上的决定时,若被处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该机关或组织有义务组织听证会,以保证公正和透明的决策过程。
听证会的具体实施工作由这些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法制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和执行,以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