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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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0:56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经常会出现担保人,那么担保人就会很关注自己的担保责任问题,所以也会关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那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说的是借款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时间的,如果借款到期借款人未还款的,在借款到期六个内债权人都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债务。如果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权的,保证责任就自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