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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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23:52
浙江省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中,对于河道管理的经费安排有明确规定。
首先,第二十五条规定,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用实行分级负担。省级、市级、县级、乡级的财政需将其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到位用于堤防的维护和安全。
针对受益明确的堤防设施,如堤防、护岸等,第二十六条规定,水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向受益的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农户以及相关单位收取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比例根据行业性质有所不同,工商企业按年产值或年营业额的千分之一点五至千分之二计收,农业则按亩数承担加固用工的费用。具体标准由省水行政、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在应对紧急情况时,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权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共同参与河道堤防的抢险加固工作,确保防洪安全。
对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采砂、取土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这是对资源开采行为的必要监管。
最后,第二十九条强调,水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修,以及设施更新改造。结余的资金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截取或挪用,以保证资金的透明和有效利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于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河道整治和建设、河道保护和管理、河道清障、堤防工程管理、经费、法律责任、附则8章8章35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废止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