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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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5:05
为了有效地管理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策扶持和引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该办法所指的中西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系列地区,如内蒙古、广西等地,以及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区,西藏、陕西、甘肃等自治区,青海、宁夏、新疆等自治区,以及河北、山西、吉林等省份,安徽、江西、河南等省份,湖北、湖南、辽宁等省,以及大连、海南等特殊行政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特别支持的其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特指这些地区内用于建设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的银行贷款,涵盖道路、桥涵、隧道等交通设施,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和通信网络等基本设施,以及服务于中小企业和创新的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以及为服务外包提供场所和服务的技术基础设施,包括物理场所、软硬件设备和专用软件开发等,但不包括中小企业自有的部分。
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门为中西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提供的利息补贴。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厂房建设,节能优化工程,绿色照明工程,以及服务于社会发展的民生工程等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于2010年3月15日由财政部以财建〔2010〕48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贴息政策,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附则5章29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