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能否成为不签劳动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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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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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22:45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口头约定能成为不签劳动合同理由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由此可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不能成为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普及越来越强,人民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众所周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订立相应的劳动合同来明确权利和义务,但有些狡猾的老板经常口头约定,就是不签劳动合同,甚至追究责任的时候,还说口头约定好了,签不签无所谓。
口头约定能否成为不签劳动合同的理由?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口头约定能成为不签劳动合同理由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由此可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不能成为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
结合《劳动法》第10条、第82条进行分析,倘若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倘若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不能成为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对于应签而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员工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其目的在于规范劳动关系用工。并且有劳动合同的话,更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制约双方及时履行应尽的责任,减少纠纷。用人单位具有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若是用人单位一直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