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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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2:5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核销单的管理流程。首先,核销单的发放实行逐级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次向各分局、中心支局和出口单位发放,确保管理的严谨性。
第十条明确,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前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提出申请,核销员需持相关凭证前往外汇局领取,领取时必须办理签领手续,空白核销单具有长期有效性。
第十二条中,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实际需求和核销考核等级发放核销单,并将电子底账数据同步至数据中心。对于表现良好的企业,如“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而对于存在风险或违规行为的单位,如“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发单将受到严格控制。
核销单使用前,第十五条要求出口单位在单据上盖章,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和公章。对于核销单的注销,第十六条规定在发生全额退关或填错等情况时,需在三个月内办理注销手续。
当出口单位终止经营、取消资格或合并、分立时,核销业务的处理遵循第十七条,涉及退回核销单、停止发单或“禁用”处理等具体措施,以维护外汇管理的合规性。
最后,第十八条指出,对于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或特殊情况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有权对未使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措施,以确保整个核销系统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